根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得到的《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》(征求意見稿)文件,此次制定該暫行辦法的目的在于規(guī)范商品煤質量管理和流通秩序,提高商品煤質量,促進煤炭清潔利用,在我國境內從事商品煤生產、加工、儲運和銷售、進口的企業(yè)經營活動,均適用該辦法。
暫行辦法按煉焦煤、動力煤和其他煤種劃分,分別制訂了商品煤質量的具體標準。規(guī)定遠距離運輸和進口動力用商品煤應當符合的條件,即全硫分不大于1%,灰分不大于25%,發(fā)熱量不小于19MJ/kg.
灰分大于25%的商品煤長距離運輸銷售的,責令停止銷售,由質監(jiān)部門沒收違法所得,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,未停止銷售的,取消煤炭經營資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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